立法规定梳理 /b>
当前的法律体系中,对于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诸多立法规定。《刑法》等法律法规对“帮信罪”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基本界定。这些规定就像一张大网,能够为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依据。同时,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其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,使司法实践有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南。在时间维度上,这些规定会随着网络犯罪形势的变化而持续完善更新,以保障正常的网络支付结算秩序。
对立法规定进行梳理,这样能明确法律责任的边界。基于此,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有了依据。不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相关法律。比如,在网络发达且支付场景复杂的一线城市,对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处理会更严格,以保障金融和网络的安全。
构成帮助行为认定 /b>
司法解释中有关支付结算型帮信罪的条文,明确了一些可被认定为帮助行为的情形。规定了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实施收购、出售、出租各类具有支付功能的卡、账户以及网络支付接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行为,就可认定为帮助行为。许多犯罪分子会借助收购他人的银行卡来进行非法的资金流转活动。
认定帮助行为的意义在于能够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的辅助环节。在实际案例中,有些行为人可能是为贪图小利而出租自己的银行卡,但他们并不知晓自己已构成帮助行为。司法机关在进行认定时,会综合各种不同的证据,如交易记录以及行为人的口供等,以此确定其是否实施了构成帮助的行为,以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生态。
主观明知的认定及辩护 /b>
构成“帮信罪”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。在司法实践中,存在多种可推定“明知”的情形。比如,若支付平台虚拟币价格比知名虚拟币交易平台的价格高几分,就可认定“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”,进而推定“明知”;此外,若行为人使用特定聊天软件或虚拟专用网络软件,就可认定其在逃避监管,从而推定“明知”。
在案件辩护过程中,辩护人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具体操作流程,询问利润的来源,询问软件的使用目的等途径。这样做能够揭示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理解,从而推翻相关的推定。比如在某一案件中,当事人使用虚拟专用网络只是为了能够获取一些学习资料,并非是要逃避监管。辩护人若进行详细询问,就有机会改变原本的“明知”推定。
上游犯罪未查实的辩护 /b>
按规定,即便上游犯罪未被查实,也可对实施帮助行为的行为人以“帮信罪”定罪处罚,但有其他条件限制。规定要求被帮助对象人数需众多,若人数较少,就需查证其构成犯罪。此规定旨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。
在案件办理期间,辩护人能够依据客观方面的条件,还有被帮助对象的人数以及行为的性质来展开审查。比如,在一个涉及虚拟币交易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中,倘若被帮助对象只是少数几个人,并且侦查机关未能查实他们构成犯罪,那么辩护人就可以凭借这一情形来进行上游犯罪未查实的有效辩护。
关于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界定 /b>
明确是否属于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是重要的。它并非仅仅是具有支付功能的卡和账户的交易行为,还与具体的支付结算流程及模式有关。在一些网络博彩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多种支付平台为博彩网站提供资金流转的渠道,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。
要准确界定该行为,才能够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。司法机关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,包括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以及资金流向等。例如,在调查跨境诈骗案件时,对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平台,会仔细甄别其是否清楚知晓业务的非法性,以及是否确实起到了帮助犯罪的作用。
犯罪数额对量刑的影响及辩护 /b>
犯罪数额并非有明确规定的可导致量刑升档的情节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司法机关会将其当作量刑情节来予以考量,并且还会对其进行量化计算。在某些地下钱庄案件中,涉案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,在进行量刑时肯定会有所体现。
辩护人可以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以及认定依据进行审查。比如在某电商刷单虚构交易的帮信罪案件中,如果数额计算把部分正常交易金额也包含进去了,那么辩护人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以及进行详细核算,从而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,以便争取到更合理的量刑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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